【经典译读】黑格尔《逻辑学》导论(4)逻辑学的划分以及对康德、费希特哲学的总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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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逻辑学》导言:逻辑的初步划分

摘要: 本文旨在阐述黑格尔在其著作《逻辑学》(Science of Logic)导言中提出的逻辑学的初步划分。这一划分并非外部强加的分类,而是源自逻辑学概念自身的内在规定和发展。通过考察概念的自我规定过程以及对传统形而上学和康德哲学的批判性继承,黑格尔确立了以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为主要部分的逻辑学体系,为纯粹思维的科学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黑格尔;逻辑学;概念;划分;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康德

引言

黑格尔的《逻辑学》作为其哲学体系的基石,被他视为“纯粹思维的科学”。在《逻辑学》的导言部分,黑格尔初步勾勒了这门科学的体系结构。需要强调的是,导言中的划分具有暂时的性质,它并非在逻辑学考察完成之前预先设定的固定框架,而是在介绍逻辑学概念及其辩护的同时,对逻辑学进行的一种“一般划分”。这种划分之所以能在此处被提出,是因为作者本人(即黑格尔)对逻辑学已有深入的了解,并立足于这一理解,历史性地处于一个能够预先揭示其主要区分的立场。然而,这种初步的划分只能在逻辑学自身的展开过程中获得最终的完全阐明和辩护。因此,这里的论述不得不求助于一种程序性的、按部就班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只有在逻辑学体系内部才能得到完整的揭示。

概念的内在规定性与逻辑学的划分

逻辑学的概念并非某种不确定的或外在给予的实体,而是内在确定的(in itself determinate)。它凭借自身生成出其细节条理。这种内在的确定性或明确状态(Determinateness)会在概念发展的形式中得以呈现。黑格尔在此引入了“判断”(Urteil)的双重含义:它既指对某个主题内容进行外部判断的活动,更指概念自身的“分裂”或自我规定(self-division, self-determination)。逻辑学概念的划分正是这种概念自身的内在判断过程,是概念自己在规定自己。

这与外部分类形成鲜明对比。例如,当我们划分三角形为直角三角形、锐角三角形、钝角三角形或等边三角形时,这些“规定”(如直角性、等边性)并不内在于“三角形”这一概念本身。它们是根据经验性直观或其他外部标准施加于概念之上的。与此不同,黑格尔强调,在对逻辑学进行哲学性研究和划分时,概念自身必须是其规定的来源。逻辑学的划分不能依赖于外部先存的概念(如数学逻辑、应用逻辑等),而必须源于逻辑概念自身的自发设定和规定。

克服对立与逻辑的要素

黑格尔的逻辑学克服了传统哲学中的一系列二元对立,例如意识(consciousness)与作为其对象的存在(being subjectively existing for itself)之间的对立,或主观存在与客观存在(objectively existing as such being)之间的对立。在他看来,这些对立已经被扬弃。存在(Being)在其自身中(in itself)被认识为一个纯粹的概念(pure concept),而纯粹概念(pure concept)即是纯粹的存在(pure being)。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这两者是不可分离地存在的,不像在仅停留在知性层面的意识中,它们被视为各自独立、互不关联的实体。

这种存在与概念的统一体(Unity)并非抽象僵死的,而是在一个整体的运动环节中实现的具体统一。这个统一体构成了一个逻辑原则,并由此产生了作为这门学科“要素”(Elements)的逻辑规定。这些要素类似于古希腊哲学中的基本元素(如水、火、气),但在此是指构成一切逻辑实在的基础性原理。这种要素性的统一体内在于概念本身,作为其基础。逻辑学的划分正是由概念内在的这种要素性统一体及其规定性所产生。

逻辑学的初步划分:客观逻辑与主观逻辑

从上述关于概念自身规定性及其要素性统一体的论述出发,逻辑学可以得到初步的划分。根据概念的不同存在模式——概念作为存在(Concept as Being)和概念作为概念本身(Concept as Concept as Such)——逻辑学被区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客观逻辑(Objective Logic)和主观逻辑(Subjective Logic)。这与我们熟悉但却模糊的“客观的逻辑”和“主观的逻辑”表达方式有相似之处,但黑格尔的划分是基于其哲学体系克服主客观对立的基础之上的。

客观逻辑涵盖了对存在(Being)和本质(Essence)的考察。概念作为存在,是指概念作为现实自身的结构方式和生成过程,如在无机自然界中,概念仅仅是自在地存在(in itself),尚未返回自身。概念作为概念本身,是指概念作为能够返回自身、自我把握的存在,如在人类思维和意识中,概念能够为自身存在(for itself)。因此,客观逻辑主要考察概念在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状态时的规定性,而主观逻辑则考察概念作为自我自觉的纯粹思维。

客观逻辑与传统形而上学及康德哲学

黑格尔的客观逻辑在功能上取代了传统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传统的形而上学,特别是本体论(Ontology),旨在研究一般存在(Ens)的本性。黑格尔的客观逻辑,尤其是在其展开的第一个环节——存在论(Doctrine of Being)中,直接取代了本体论的地位。本体论作为形而上学的一部分,考察诸如“有”(Ens)这样的基本范畴,黑格尔认为德语幸运地保留了区分“Sein”(存在)和“Wesen”(本质)的不同表达,这有助于理解逻辑学的区分。

此外,传统的形而上学也试图以纯粹思维的形式去把握一些特殊的实体或主题(Substrate),如灵魂、世界和神,这些往往最初是从想象(Imagination/Vorstellung)中产生的。在这些思考中,思维的规定性(Determinations of thought)构成了本质性的要素。然而,形而上学忽视了在考察这些形式时,必须免于这些载体的束缚,仅仅考察形式自身的本性及其价值“在自身中并为自身”(in and for themselves)。传统形而上学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遭受了公正的批评,因为它不加批判地运用了纯粹思维的形式,没有事先研究它们如何成为事物或理性(The Rational,可指神)的规定。

在此背景下,黑格尔频繁地援引并批判康德(Kant)的哲学。康德哲学构成了现代德国哲学的基础和起点。康德深入研究了逻辑学的某些具体方面,尤其是在其先验逻辑(Transcendental Logic)中。康德区分了先验逻辑和一般逻辑(形式逻辑),认为先验逻辑研究那些指向先天被意向对象(a priori intended objects)的概念,包含纯粹思维的规则,并能达到认识的来源,且这种认识不能归因于对象本身。康德的兴趣主要在于证明范畴对于自我意识的有效性。

然而,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哲学由于这一规定(即范畴服务于有限的自我意识),仍然停留在意识与其对象的对立之中。除了感觉和直观的经验要素外,总有某种“别的东西”(Something else)存在,它不是由思维着的自我意识所设定或规定,这种东西被视为思维过程之外的异己的、外在的抽象实体(Abstract Entity),即康德哲学中的“物自体”(Thing-in-itself)。尽管这种抽象实体本身只是抽象思维的产物。

黑格尔指出,尽管一些后来的康德主义者(如费希特,其哲学将自我意识扩展为对被意向对象的积极规定,认为对象化是一个原初的、必然的意识行动),使得客观存在更接近于思维,但这种原初行动本身不能称之为“意识”,因为它尚未包含主客体的对立。如果继续称之为意识,反而使其更像有限的主体性,而非纯粹的思维。真正的思维(Thought)应被理解为无限意义上的思(infinite thought),不受限于有限意识的束缚。

康德哲学的兴趣主要导向范畴的先验本质,即它们作为先验的、天生的贵族,它们“在自身中是什么”这个问题及其相互关系并未成为主要考察对象。康德的进展止步于对理念(Ideas)的批判,考察它们是否“纯粹”或仅仅是经验的泛化。然而,真正的哲学进展需要将思维的兴趣引向形式自身的那一侧(the form as such),思考抽象主体意识与对象的关系,并通过这种方式认识那些无限的形式,即概念的理念(Ideas of the Concept)。要达到这一认识,形式不能仅仅被视为有限的、属于意识的东西。形式在纯粹性中被思维时,它具有在自身中规定自身、并给予自身以必然内容的能力。此时,形式不再仅仅是主观的认识结构或先验框架,而是具有内在生成力的概念自身,构成了思维的内容和规定性体系。

因此,黑格尔的客观逻辑是真正的批判(true critique)——它基于规定的特殊内容本身来进行批判性考察,不像康德那样主要依据其先验性或是否适用于经验对象。

主观逻辑:概念作为概念本身

主观逻辑是关于概念本身的逻辑,但这里的概念是作为概念本身(Concept as Concept),而非作为存在的概念。本质论(Doctrine of Essence)是客观逻辑的一部分,它扬弃了存在论的直接性,考察事物的中介性、反思性规定,但本质仍然具有某种“闪光”或对直接存在的依赖性。而概念论(Doctrine of the Concept)则扬弃了本质的这一局限,概念在此成为自由地、自我持存的(freely self-subsisting)实体,甚至可以说是主体自身(the subject itself)。

鉴于“主观的”(subjective)一词常被误解为偶然的、任意的或仅仅属于意识形式的规定,黑格尔指出在此处不会特别强调“主观的”和“客观的”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将在逻辑学自身内部更精确地展开。

结论

综上所述,黑格尔《逻辑学》的初步划分将这门“纯粹思维的科学”分为两大主要部分: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更精确地讲,它包含三个环节:存在论(Doctrine of Being)、本质论(Doctrine of Essence)和概念论(Doctrine of the Concept)。客观逻辑(存在论与本质论)取代了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本体论)的地位,并在批判性继承康德哲学对范畴的考察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概念在尚未达到完全为自身存在的阶段时的规定性。主观逻辑(概念论)则考察概念作为自由的、自我规定的主体自身的运动。这一划分体现了黑格尔逻辑学作为概念自身展开和自我认识的过程,为理解其整个哲学体系奠定了基础。后续的考察将从存在论的详细展开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