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分钟哲学】普遍与特殊(辩证法、形而上学、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马克思、康德、黑格尔、费希特、齐泽克、拉康、阿尔都塞、欲望、秩序、个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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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与特殊之间的辩证关系:基于黑格尔、马克思和拉康/齐泽克的考察

摘要: 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是辩证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关系在不同哲学体系中的理解与克服方式。通过考察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文章分析了普遍性如何被视为其自身的内在矛盾;接着,转向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论述了特殊性如何成为矛盾的所在地以及普遍性如何在特殊性的实践中涌现;最后,基于拉康和齐泽克的精神分析理论,讨论了普遍的“大他者”并非预先存在,而是由个体(特殊性)的内在症状所结构化。本文强调,理解普遍与特殊之间矛盾的核心在于把握矛盾是某一维度(无论是普遍性还是特殊性)的内在分裂过程,而非两个预设实体的外部对立。

关键词: 普遍性,特殊性,辩证法,黑格尔,马克思,拉康,齐泽克,矛盾,实体,主体,物质,症状

引言

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哲学思考的基石之一。在辩证法的语境下,这种关系尤其引人关注,因为它涉及如何在概念的抽象性(普遍性)与经验的具体性(特殊性)之间建立动态的联系,并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如何被解决或扬弃。教科书式的辩证法常将普遍性矛盾与特殊性矛盾视为并列或相互作用的两种矛盾形式,强调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然而,深入探究历史上的辩证法思想,我们会发现不同哲学家对这一核心关系的理解存在根本性差异。本文将聚焦于黑格尔、马克思以及深受拉康影响的当代哲学家齐泽克,分析他们各自体系中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独特逻辑。

一、黑格尔:普遍性的内在矛盾

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中,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被理解为普遍性自身与自身的矛盾。换言之,普遍性并非与一个外在于它的特殊性相冲突,而是通过其内在的分裂产生特殊性,并与这个由自身产生的特殊性发生矛盾。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黑格尔哲学中的“实体”(Substance)与“主体”(Subject)之间的关系。康德哲学将主体(先验自我)与实体(物自体)严格区分开来,认为主体无法直接把握实体。然而,在黑格尔看来,主体并非实体之外的存在,而是实体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内在分裂。实体通过自我否定和自我外部化,将自身的一部分设定为异己的主体。因此,实体与主体之间的矛盾,本质上是实体与其自身(作为主体的部分)的矛盾。

黑格尔将这种实体不断将对立面(如主体、意识)从自身中“甩出”的运动称为“精神”或“绝对精神”(Absolute Spirit)。这里的“绝对”(Absolute)并非指某种至高无上的存在,而是具有“分离”、“断裂”的含义。绝对精神的运动正是一种分离的运动,是实体不断自我外部化并认识自身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意识)作为实体甩出的一个维度,又会进一步甩出社会秩序、对象客体、主体间关系等外化的产物。

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上,黑格尔虽然最终站在普遍性(实体/精神)一边,但他所理解的普遍性是辩证的。他认识到,普遍性必然通过分裂自身而产生特殊性,并且无法完全控制这个被甩出的特殊性。这种无法控制或“失败”恰恰是普遍性的使命和成功,因为它实现了自身的外部化和自我认识。黑格尔的普遍性不是庸俗唯心主义那种超越的、纯粹的、精神性的维度;他的普遍性是内在分裂的,是其自身矛盾的产物。这种将矛盾定位于普遍性自身的辩证法,是其观念论辩证法的核心特征。

二、马克思:特殊性的内在矛盾与普遍性的实践生成

与黑格尔将矛盾定位于普遍性不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特殊性自身与自身的内在矛盾。真理并不存在于某个超越性的普遍维度中,而始终寓于特殊性之中(The truth always reside in the side of the particular)。

教科书式的斯大林主义哲学将辩证唯物主义理解为一种普遍的本体论(Universal Ontology),而将历史唯物主义视为这种普遍本体论在人类社会领域的特殊应用。这种模式实际上回到了黑格尔的逻辑,预设了一个抽象的普遍法则,然后将其应用于具体领域。然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并非如此运作。

在马克思那里,“物质”并非指抽象的、统一的、普遍的物理实体(如原子、光波等),这些在特定语境下甚至可能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产物。马克思所说的“物质”是具有辩证内核的概念,它指代那些由人类活动所创造,但反过来支配和异化人类自身及其意识的东西。它是人的实践和劳动所产生的否定性产物,同时又是一种自反性的概念。真正的“活的”物质是自我设立规范性并决定自身变化的。

因此,马克思意义上的物质力量、运动和矛盾,并非存在于一个外在于人的普遍领域,而是内在于人的世界,尤其是人的集体交往和实践活动(discursive and practical activity)的世界。这种内在的、非人的(impersonal, disindividual)力量,通过人的劳动而外化实现,并构成社会现实。历史唯物主义正是在对这种实践生成、异化并反过来支配人的物质力量及其矛盾的把握中,才使得辩证唯物主义具有意义。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的物质,不是普遍抽象的物质,而是通过人的内在否定性所实现的特殊物质。

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普遍性并非预设的本体论,而是从特殊性的历史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例如,普遍的商品交换、普遍的社会关系、普遍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都根植于具体的、特殊的人类劳动及其社会组织形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这个时代特殊性的核心矛盾,而普遍性(如资本主义关系网络)正是从这个特殊矛盾中涌现并反过来结构化特殊性的。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并非指一个外在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是生产力本身就内在包含了生产关系(生产力 = 生产力 + 生产关系),是在其自身的内部矛盾中决定和改变生产关系的。

三、拉康与齐泽克:非存在的普遍者与特殊性症状的结构作用

沿着马克思“真理寓于特殊性”的思路,拉康和齐泽克更进一步,挑战了普遍社会共同体或“大他者”(Big Other)作为预设实体的观念。在他们的精神分析框架下,普遍的社会维度(如社会秩序、信念、法则、共同体想象)本身并不以一个完整、自洽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想象出来的”维度,一个象征性的建构,其存在性本身是匮乏的(The Big Other does not exist)。

那么,这个看似普遍的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拉康/齐泽克的回答是,它并非由一个预设的普遍法则自上而下地强加于个体,而是由每个个体(特殊性)身上的某种“症状”(Symptom)所结构化。这种症状并非指个人的病理学偏差,而是一种普遍的、不可解释的、甚至是“愚蠢的”精神病理学结构,它构成了个人主体的核心组织模式,尤其是关于性化(sexualization)和驱力/快感(jouissance)的模式。

这种根植于每个个体最特殊、最私密、甚至最不受控制的性欲和快感组织模式,恰恰构成了集体想象性认同的物质基础。所谓的普遍共同体,正是在这种共享的(尽管在表现上是高度个体的)症状结构中建立起来的。例如,某种共同的关于男性气质或女性气质的性化取向,可以构成特定共同体(如父权资本主义社会)的想象性粘合剂。在这种意义上,看似普遍的共同体维度,实际上是“最特殊的”东西——即个体身上那种最内在、最隐蔽的症状性组织模式——的投射和结构化。

因此,普遍性并非来自外部超越,而是从特殊性内部的症状性分裂中“长出来”的。特殊性(个体)与普遍性(社会共同体)的矛盾,是特殊性自身与自身的矛盾,是特殊性在其最核心、最非理性的症状中,结构出了那个看似普遍的社会维度。这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的洞见,即普遍性不是预设的出发点,而是特殊性辩证运动的产物。

与阿尔都塞将主体视为意识形态询唤的结果(这仍预设了一个有效的意识形态结构),拉康/齐泽克更强调,主体本身通过其内在的症状性分裂来“结构化”意识形态/社会大他者。个体意识如何结构出一个社会性的剩余(social surplus),一个共同体的幻想,这才是他们关心的核心问题。答案在于那个不可化约的、最特殊的个体症状。

四、齐泽克与费希特:特殊性的阻碍与激发

齐泽克对普遍与特殊关系的理解,特别是强调特殊性内部的分裂生成普遍性,与费希特的哲学存在深层关联。在费希特的体系中,“自我”(Ich)通过设定自身来设定世界(Self-Positing)。自我作为一种无限的活动,试图完全把握和设定非我(Nicht-Ich,即世界)。然而,自我遇到了“阻碍”(Anstoß)。

这个 Anstoß 并非来自一个外在于自我的独立实体,而是自我活动自身的内在限制。它阻止了自我完全透明地设定自身和世界,从而使得被设定的世界是有限的、充满矛盾和痛苦的。然而,与此同时,Anstoß 又是一种“激发”和“刺激”,它推动自我不断努力去克服这个阻碍,从而维持和发展自我活动本身。

在费希特这里,这个 Anstoß——这个自我内在的阻碍和激发——正是普遍性维度的来源。它源于最特殊的自我活动本身的内在分裂,但却构成了看似外在于自我的、普遍的现实世界的结构原则。齐泽克对症状、驱力、快感的强调,可以被理解为拉康/齐泽克框架下的 Anstoß。它们是个体身上最特殊、最不可理喻、同时也是最核心的内在冲动和阻碍,正是它们结构出了个体的主体性,并进一步构成了普遍社会大他者的基础。普遍理性或普遍结构,正是在这种最内在、最特殊的 Anstoß(症状/驱力)中产生并得以维系。从这个角度看,齐泽克的哲学可以被视为费希特主体性哲学的现代重述。

结论

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并非简单地将两个既定范畴并置考察。黑格尔、马克思和齐泽克(以及拉康、费希特)的哲学揭示了更深层的辩证逻辑。黑格尔将矛盾定位于普遍性的自我分裂,认为普遍性通过产生特殊性来认识自身。马克思则将矛盾的重心移至特殊性,认为普遍性是从特殊性的社会实践中涌现的异化力量。拉康和齐泽克更激进地指出,普遍者(社会大他者)本身并不存在,它是由特殊个体最内在、最症状性的分裂所结构化的想象性实在。

理解这三种路径的关键在于认识到,辩证法考察的矛盾并非两个具有完整边界的实体的外部冲突,而是某一主体或维度(无论是黑格尔的普遍实体,马克思的特殊实践,还是拉康/齐泽克的个体症状)自身的内在分裂过程,正是这种分裂产生了内外之分,并不断生成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张力。问题不在于普遍性产生特殊性,还是特殊性产生普遍性,而在于普遍性是由其自身的内在矛盾所产生,还是特殊性由其自身的内在矛盾产生普遍性。黑格尔选择了前者,而马克思、拉康和齐泽克选择了后者。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社会现实、主体结构以及批判理论的逻辑。从这种意义上说,齐泽克的思想或许最能体现费希特式特殊性内在分裂生成普遍性的现代辩证逻辑。